(2018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是“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是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健康管理职业教育等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应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海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充分发挥民办高校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探索民办高校的办学新思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着力打造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职业人才培养基地,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业中高级技师的培训考核认证基地,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中职师资的培训基地,健康服务业和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先进理念、最新业态、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中心,为海南大力发展医疗健康产业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做出应有贡献。
本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本院的住所地:利用过渡性校舍办学期间的住所地为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1号,邮编57190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院的举办者是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解本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院开办资金7000万元(染千万圆整);出资者: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珠海怡华通投资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二)健康科研;
(三)健康管理与健康服务中职高职学生实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暂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举的7理事组成,招生开办后增加高职教育届的知名人士和教职员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推举);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决定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等业务活动计划;
(三)决定本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批准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大额经费的使用;
(四)决定本院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解聘本院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根据院长提名,批准院长助理、二级行政管理和教学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本院内部机构的设置等;
(九)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本院重大工作提出要求;
(十)决定其它必须由理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者推荐、副理事长由其他出资者推荐,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选举或罢免决议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学院章程的修改;
(二)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学院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学院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在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院年度教育、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院监事、院长、执行院长和总会计师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院暂不设立监事会,暂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院教职工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院教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应由本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本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院财务;
(二)对本院理事和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院理事和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行为损害本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院在校学生规模达到 2000人后,即成立学院监事会,届时监事会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为本院理事会副理事长廖杰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院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院不同来源的收入都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院领导班子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院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学院章程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本院理事会决定解散;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