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8-08-16    点击量:176237

2018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是“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是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健康管理职业教育等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应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海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充分发挥民办高校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探索民办高校的办学新思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着力打造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职业人才培养基地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业中高级技师的培训考核认证基地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中职师资的培训基地,健康服务业和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先进理念、最新业态、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中心,为海南大力发展医疗健康产业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做出应有贡献。

本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本院的住所地利用过渡性校舍办学期间的住所地为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1号,邮编57190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院的举办者是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解本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推荐理事和监事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院开办资金7000万元(染千万圆整);出资者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珠海怡华通投资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健康科研

健康管理与健康服务中职高职学生实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暂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举的7理事组成招生开办后增加高职教育届的知名人士和教职员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推举);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修改章程

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决定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等业务活动计划

决定本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批准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大额经费的使用

决定本院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决定本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聘任、解聘本院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根据院长提名,批准院长助理、二级行政管理和教学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罢免、增补理事

决定本院内部机构的设置等

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本院重大工作提出要求

决定其它必须由理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者推荐、副理事长由其他出资者推荐,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选举或罢免决议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院章程的修改

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学院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学院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在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本院年度教育、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计划

拟订本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拟订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院监事、院长、执行院长和总会计师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院暂不设立监事会,暂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院教职工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院教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应由本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本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本院财务

对本院理事和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院理事和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行为损害本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院在校学生规模达到 2000人后即成立学院监事会届时监事会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为本院理事会副理事长廖杰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院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院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

政府资助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利息

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院不同来源的收入都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院领导班子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院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完成学院章程宗旨;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发生分立、合并

本院理事会决定解散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